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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 須共擔兒女生活費至成年

蘋果日報 2008/10/30

張小姐問:

我一位女性朋友因遭前夫施暴而離婚,當時兩人的女兒才四個月大,十二年來都是她獨力撫養女兒,前夫從未付過任何費用。目前她的生活陷入困頓,為了能夠繼續扶養未成年的女兒,她可否要求前夫給付女兒的扶養費,該如何向法院請求呢?另外,她可否要前夫補償這十二年來她所付出的扶養費用?

律師邱靖貽答:

《民法》規定直系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。張小姐的友人可以未成年女兒為原告,自己為法定代理人,向法院提出訴訟或聲請調解,要求前夫給付女兒二十歲成年前的扶養費用。

可索前12年支付費用

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,並無一定標準,張小姐的友人可比照未成年女兒的生活開支情形(羅列每月生活費明細及提供單據),及參照行政院主計處依各縣市收支狀況提出的年度「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表」作為計算標準,以金額較高者為請求標的較為有利。法院審理時,通常以父母雙方各付一半扶養費用為原則;但若一方經濟能力較佳 ,則可能負擔較高的扶養費。

張小姐的友人獨力扶養女兒十二年所支付的扶養費用,前夫也有負擔的義務,所以也可向法院請求前夫返還過去所代墊的扶養費用。倘若判決或調解成立後,前夫仍不支付扶養費,或未按期給付,友人隨時可依判決或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前夫財產。

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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